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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野兔被电死,朋友被判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8/18 9:31:58  1  点击:1417
    被告人玉扬、红光均系河南省内乡县人。2008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玉扬在被害人刘某的邀请下,喊上其朋友被告人红光,由刘某携带捕野兔的设备,到内乡县赵店乡某村岭后的坡上,打桩私拉电网,刘某让玉扬、红光回家吃饭,自己在现场守候,当晚20时左右,刘被电击昏后死亡。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刘某系电击死亡。民事部分已调处。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扬、红光伙同刘某以猎捕野兔为目的,私拉电网,致同伴刘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玉扬、红光(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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