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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有精神病,夫杀妻获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7/21 10:11:13  1  点击:1337
    被告人杨朝雷与被害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二人由于感情不和,于2008年9月18日经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仍共同生活。

    2009年春节后,被害人患上精神疾病,经治疗后有所好转,被告人杨朝雷即外出打工。同年3月,其妻再次犯病。3月25日,妻子在其姐姐及杨朝雷的姐姐的陪同下,去阜阳精神病医院诊断,拟诊为分裂情感障碍,并办理了住院手续。3月26日,被害人返回涡阳。同日,被告人杨朝雷也从打工地上海返回涡阳。3月27日,被告人杨朝雷到阜阳为妻子办理了出院手续。在返回途中,其感到生活无望,遂产生晚上一家人用煤气自杀的念头。

    当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朝雷趁妻子与其子在二楼卧室内熟睡之机,将煤气罐搬至卧室并打开阀门,被害人发现后欲起床阻止,被告人杨朝雷遂把妻子按在床上,并用双手掐住妻子的颈部,致其窒息而死亡。后被告人杨朝雷将煤气罐搬回厨房内,和儿子到另一房间睡至天亮。

    3月28日,因被害人家人报案,公安机关认定杨朝雷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带至张老家派出所进行讯问,杨朝雷供述了杀害妻子的事实。

    亳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杨朝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朝雷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家庭成员之间犯罪,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又能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父亲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父亲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杨朝雷做出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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