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涛按照太佳高速公路一标段泥屯河大桥工地负责人的安排,驾驶黄色厦强牌952型装载机(铲车)清除泥屯镇芦家河村部分村民阻拦施工放置在工地便道上的铁制验孔器。
当被告人赵涛驾驶装载机准备挑开验孔器时,遭到芦某某等村民的阻拦,被告人赵涛驾驶装载机退后,并将车停在离验孔器不远处。泥屯河大桥工地负责人带领工人到达现场后,与芦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打斗。打斗过程中,芦某某被大桥工地负责人等人打倒在装载机前面。被告人赵涛想趁机挑开便道上的验孔器,在未观察清楚装载机前方的情况下,便开动装载机前行,致使芦某某被装载机碾压在右前轮下。被告人赵涛发现装载机压住人后,慌忙倒回车辆。受害人芦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当时,被告人赵涛因惧怕遭到死者家属殴打,逃离现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13时,被告人赵涛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赵涛所在单位太佳高速公路一标段泥屯河大桥工地负责人与死者家属积极协商,就赔偿受害人损失达成赔偿协议书,共赔偿因芦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在2009年7月13日,双方按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其被告人赵涛的犯罪行为也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涛驾驶装载机进行工作,在遭到村民阻拦,且未观察清楚车辆周围情况的状态下,急于趁施工场地混乱之机挑走设在便道上的验孔器,导致驾驶车辆碾压住倒在车辆右前方的村民,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赵涛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涛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所在单位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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