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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碰瓷,小伙被判3年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加入时间:2010/7/15 12:03:00  1  点击:1777
被告人邢某伙同他人预谋用汽车在公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向他人索要钱财后。于2009年3月10日夜间,高某驾驶租用的红色吉利牌小轿车,载乘邢某等人行至八达岭高速出京方向延庆路段时,故意同刘某驾驶的解放牌大货车发生挂蹭,造成交通事故后向刘某索要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邢某伙同他人又采取同样方法,于2009年3月15日夜间同帅某驾驶的解放牌大货车发生挂蹭。又于3月19日夜间先后同韩某驾驶的欧曼牌大货车、王某驾驶的解放牌大货车分别发生挂蹭,造成交通事故后向被害人需哦要钱财。案发后,被告人邢某的亲属已将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800元,予以退赔,并已发还事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伙同他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竟在高速公路上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邢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同意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方式审理本案,认罪态度较好,且因被告人邢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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