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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贷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罚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0/5/27 13:55:35  c-p2008  点击:1331
    5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村信贷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案。法院以被告人陶要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陶要停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2497118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元月,平顶山市市郊曹镇农村信用社聘用人员陶要停以在其持有的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上加盖个人印章或个人签名形式,向其所在的村及邻村共92户村民开具定期存款凭证,共收取现金1437318元。2005年至2008年元月,陶要停以向王某等8人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共收取现金1058000元。2000年至2006年期间,陶要停以“收贷不入账”的方式,将收回的陶某等33名贷款户共计247200元的还贷本金挪作它用;2006年5月份以李某的名义从曹镇农村信用社领走贷款资金15000元挪作它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要停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497118元,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陶要停至今拒不将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退还,给储户造成巨额损失,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陶要停利用其担任曹镇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的身份和职务便利,采取收回客户贷款资金不入账和套取贷款的方式,将曹镇农村信用社的262200元现金挪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陶要停至今未将挪用的款项归还曹镇农村信用社,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人陶要停不服,于5月20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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