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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吃回扣”21万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薪酬处处长获刑
 
经济犯罪  加入时间:2010/5/10 13:07:30  c-p2008  点击:1740
  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在为单位员工办理健身卡的过程中,收受健身俱乐部返还的折扣款二十一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部薪酬处处长杜泉利贪污一案,法院终审判处杜泉利有期徒刑十一年。

    杜泉利今年52岁,是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部薪酬处处长。法院经审理查明,杜泉利于2007年7月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代表该单位向北京某饭店购买健身卡,后将北京某饭店返还给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的现金折扣款共计人民币212976元据为己有。2009年7月14日,杜泉利被抓获归案。

    据了解,2006年底,航天五院领导提出要为单位员工办理健身卡,并让作为人力资源部薪酬处处长的杜泉利负责此事。2007年7月,他到某饭店的俱乐部找相关人员商谈此事,他告诉对方负责人要办理400多张健身卡,并询问对方能否打折,对方负责人同意打8折,同时也表示可以将折扣款返还给杜泉利。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健身中心负责人于2007年7月13日带着协议来到杜泉利的单位,并于杜泉利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办卡总金额为118.32万元。几天之后,杜泉利将支票交给了饭店,而饭店于7月15日将健身卡交给杜泉利。在拿到健身卡20多天后,杜泉利接到健身中心负责人打来的电话,让他去饭店拿返还的现金,他到了饭店后,负责人将装着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交给他,他当时既没有清点也没有签单据,拿着钱就走了。就这样,在饭店扣除了10%的税费后,杜泉利如愿地拿到了折扣款212976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杜泉利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他单位返还给本单位的折扣款人民币21万余元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杜泉利在家属的协助下已积极退赔全部贪污款项,弥补了单位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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