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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两名国有公司负责人因经济犯罪分别领刑
 
经济犯罪  加入时间:2009/5/9 15:59:20  jiang  点击:3048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两起国有公司人员违法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洪生和太原市物产集团原董事长黄希胜因经济犯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五年。

    经检察机关指控和法院审理查明,王洪生在担任太原市经建投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和交叉转账藏匿公司财物,非法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42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6万元;王洪生还逃避财务监管,擅自决定将经建投公司公款共计16000余万元,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或挪作他用,数额巨大且给经建投公司造成8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王洪生逾越职权,擅自决定经建投公司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给经建投公司造成23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洪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被告王洪生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希胜在担任太原市物产集团董事长期间,未经董事会研究,滥用职权,擅自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给太原市物产集团公司造成直接或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擅自拍卖本单位财产,也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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