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当前位置:经济犯罪 > 想借奥运之机发财 两倒卖票者终审获刑
想借奥运之机发财 两倒卖票者终审获刑
 
经济犯罪  加入时间:2008/12/2 10:43:31  zhang  点击:1905
   精彩纷呈的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已经圆满落幕,但对民些想借奥运会发不义之财的惩罚并没有结束。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倒卖奥运门票的不法分子何永胜和付水国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4万余元。

    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何永胜采用搜集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他人身份证明等方式申购北京2008年奥运会门票,在取得票面价值共计540580元的仪式票及各类比赛门票购买资格后,向中国银行支付了527张门票的票款共计人民币232210元,并将门票向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北京贝莱特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及孙某等单位和个人高价出售,实际取得对方给付款项共计人民币680000元。

    而另一名被告人付水国则是在明知何永胜申购北京2008年奥运会门票用于高价出售后,以提供大量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交通工具等方式,向何永胜提供帮助。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何永胜、付水国作出一审判决后,何永胜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其理由为:原判认定的非法所得数额与事实不符;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将超出实际票款的部分金额退还委托单位,原判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非法所得不当。何永胜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认定何永胜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8万元不当;认定何永胜非法所得额为人民币44万余元,也没有法律依据;三何永胜归案后积极帮助侦查机关抓获制售假身份证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何永胜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何永胜的非法经营额和非法所得额不当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何永胜接受委托的主要内容就是为委托方订购奥运会门票,委托方也证明给予何永胜的钱款就是购票费用,故何永胜收取委托方支付的钱款数额反映了其非法经营行为的规模和程度,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后何永胜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购票资格后,将上述钱款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票款,而将剩余部分个人控制和占有,将该剩余部分认定为何永胜的非法所得,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亦无不当。

    对于何永胜的辩护人关于何永胜具有立功表现,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中院则认为,在案证据证明,何永胜归案后交代了为其制造假身份证的人员,公安机关根据何永胜的交代,经侦查工作抓捕了上述人员。何永胜的行为反映了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积极认罪的态度,对此原判在量刑时已酌予考虑,但何永胜的行为依法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立功情节。

    最后,一中院审理认为,何永胜、付水国以营利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购买奥运会门票并高价出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何永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委托家属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予从轻处罚;付水国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何永胜、付水国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终审判决:一、被告人何永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七千七百九十元;二、被告人付水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七千七百九十元;三、随案移送的案款人民币四万二千五百八十元予以没收,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没收;随案移送的赃物予以没收。

     来源:中国法院网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上一条:刘其泉、王建华合同诈骗罪案
下一条:黄静华硕索赔案新进展,今日提起500万元索赔
没有相关信息
不良信息举报 网警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