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然灾害降临时,也总有不和谐的声音和事情出现,有极少数丧失良知的人利用自然灾害实施犯罪。对于这一类刑事犯罪,我们必须从刑事法律上予以严肃处理,给已经困苦不堪的灾区人民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使他们早日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
自然灾害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现象及危害
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主要是制造谣言
汶川地震后,谣言一直不断,有人称将有更大的地震发生,有的造谣成都市水源已被污染,结果使成都市陷入慌乱之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的篡改网页,称有人在地震之前就已预料到地震,给网民们一个政府及地震部门忽视民间意见、不管百姓死活的印象。
财产性犯罪,以盗窃、诈骗及抢物资为主
有犯罪分子趁混乱之际,冒充志愿者协助救灾,却暗地跑到北川进行盗窃;假装搜救被埋灾民,实际上是在翻找被埋财物;北川金店附近的盗窃案即是代表案例。另有一部分人瞄上捐赠人群,如篡改红十字账户、在网上冒充灾区人民群发短信索取救灾款。华东某市公安机关破获的灾区捐款诈骗案即是典型。
职务性犯罪
在自然灾害中,也不能排除相关职务性犯罪的可能性。虽然目前尚未发现,但是救灾款物发放过程中,由于时间紧迫,在整个救援活动的管理相对松散一些,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主要精力在于协助救灾,也会忽略对此部分的监督。这就可能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这方面漏洞,进行职务犯罪,贪污或者挪用救灾款物。有时,从事管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利用暂时管理权限,违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特定款物。
其他扰乱灾区经济秩序及危害人身权利方面犯罪
自然灾害发生时,其他方面犯罪也时有发生,比方说有人趁灾后物资紧缺的机会,哄抬物价,扰乱灾区的市场经济秩序;也有的人利用救灾混乱,进行故意伤人等报仇行为;也有利用救灾机会,出于一定目的,实施其他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自然灾害中刑事犯罪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没有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的专门刑事立法,但《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一些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大都规定有相关处理的条文。
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方面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灾后散播谣言没有相关法条予以明确规定,但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作了修改,规定有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上述谣言中,水源污染的谣言尚可以算做恐怖信息,而篡改的网络信息宣称地震存在先兆的一些说法,能否算恐怖信息则值得商榷。
财产性犯罪方面
对于发生在灾区和救灾期间的财产性犯罪,一般没有特别之处,只能依照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处罚。但是,也存在一些需特别对待的问题,比方说,在废墟趁乱捡他人物品算盗窃,但是却无法调取被害人陈述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哪些属于被盗物品。而冒用红十字会等账号骗钱的,如果依照普通诈骗论处,则未免会放纵犯罪,实际上,这种行为较之一般诈骗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为严重,不能简单地依据危害结果进行处罚。同样,一些灾民无限度索取救灾物资,目前也无法用相关法律予以惩处。
职务犯罪方面
对于这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得比较明确也比较全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贪污数额虽然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济、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较重的,也应立案。
其他扰乱灾区经济秩序及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方面
这方面在目前也没有特别立法予以规定,只能以普通刑事案件论处。
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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