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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虫QQ的作者不构成刑事犯罪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08/11/3 11:23:23  xiaojiang  点击:1708

     作为国内使用者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腾讯QQ一直有着大量的非官方的版本,珊瑚虫QQ就是其中比较有名的一个。近日,有消息称,珊瑚虫QQ作者Soff(陈寿福)涉嫌侵权遭深圳市公安局羁押,与此同时,网上还出现了珊瑚虫QQ作者Soff被抓和服务器被扣的录像。这一事件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巨大争议。
虽然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但是,笔者并不认同珊瑚虫QQ的作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珊瑚虫QQ作者可能涉嫌触犯的刑法具体罪名。

  1. 珊瑚虫QQ作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吗?

  虽然珊瑚虫QQ的用户可能高达数百万之众,珊瑚虫QQ的作者因此也就有了复制腾讯公司QQ软件数百万份的行为,但是,客观地说,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太大。

  腾讯公司的QQ软件本身并不收费,其下载是免费的,虽然软件协议中限制他人复制,但多复制QQ软件本身并不会给腾讯公司造成收入上的损失,即时通讯软件公司的盈利多少取决于其用户基数,因此,QQ客户端分发的份数越多,QQ的用户也就越多,对腾讯公司是有好处的。虽然腾讯公司可能会提出一些该软件对该公司的具体损害,但笔者认为该软件对腾讯公司的益处足以抵消此种损害,归根结底,复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足以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

  2. 珊瑚虫QQ作者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的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此案中,就是指珊瑚虫QQ经营的业务没有取得政府的许可。

  经营即时通讯软件并没有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准入限制,但需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这张证,估计珊瑚虫QQ的作者是不会有的,但笔者认为其主要经营行为的危害程度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只有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有巨大社会危害性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如传奇3G外挂,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特征,但珊瑚虫版QQ明显不具有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来源 财经时报


  最后,珊瑚虫QQ的作者利用腾讯的QQ软件进行牟利的行为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是毫无异议的。在这个是非问题上,笔者也无意为其辩护,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其犯有错误,但错没大到要坐牢的地步。■

  游云庭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e5b12401000ah4.html

  珊瑚虫是个倒霉蛋

  先不谈珊瑚虫QQ自身流氓软件化的问题(这确实让人痛恨,但你可以选择不用珊瑚虫),单说屏蔽QQ广告,修改软件功能,是否属于盗版?是否刑事犯罪?据我所知,破解DVD版权保护机制(CSS)的著名挪威少年黑客Jon Lech Johansen,不但没有成为刑事犯,反而接二连三地继续破解了QuickTime、iTunes、Google Video、iPhone等一大批著名产品的保护机制,成了一名让很多大公司头痛不已的技术天才。一个腾讯,真的比整个DVD产业还值得保护?

  如果去掉QQ广告就算刑事犯罪,那么是否所有制造屏蔽广告插件的个人和机构,甚至包括微软、Google这样的公司(他们都提供弹出窗口拦截功能),都应该被抓起来?

  技术的保护反保护、破解反破解,本来就是一对长期的矛盾。Windows在中国有着难以撼动的市场优势,不是因为微软市场策略的成功,而是因为一直都有各种 破解手段帮助我们不花钱地使用各种昂贵、奢侈的软件。私欲膨胀之前的陈寿福(珊瑚虫QQ的作者),也一直都是腾讯QQ的有力推广者,帮助那些讨厌QQ而又想用QQ的人,成为腾讯的用户。友军如今被痛击,所以我说,珊瑚虫是个倒霉蛋。

  题外话,深圳一直盛产小心眼的大公司,从当年华为将自己的前员工投入监狱,到富士康告记者,再到腾讯让珊瑚虫作者被抓,你不能不感慨,深圳真是个做商业的好地方。起码,当地的法院、警方,跟这些大公司是穿一条裤子的。珊瑚虫这个倒霉蛋,跟谁玩儿不好,非要跟一家深圳企业玩儿,自找难看。■

  洪波

  http://blog.donews.com/keso/archive/2007/09/30/1214880.aspx

  珊瑚虫不值得网民同情

  1.首先我们从同情弱者的角度来说。弱者何以为弱者?因为强者的存在,由于面对强势力量的一种无力或者对比之下的一种直观印象使然,才有了这个词——“弱者”。所谓的强、弱,是对比产生的词汇。如果没有对比,就没有了意义可言。是的,陈寿富与腾迅相比,他是弱者,但是陈寿福与广大普通网民相比呢,他还是弱者吗?对于大多数普通网民来说,恐怕不是吧。

  2.对待这个事件,更多的网民持的是一种“同情”心理。“同情”这个词也可以表述为“共情”,你站在弱者的立场上表达对弱者的关心、提供帮助的一种感情流露。一个弱者得到他人的同情的原因一般来说,主要是两个原因:第一,他是弱者;第二,他自己已经无能为力,或者说力不从心!关于弱者的相对论这一点我们已经分析了,那么他是已经“无能为力”了吗?是已经“力不从心”了吗?很显然都不是。2002年11月,陈寿福曾发表声明称将停止更新和传播珊瑚虫版QQ,但2003年后再度开始更新珊瑚虫版QQ.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起诉珊瑚虫版QQ侵犯著作权胜诉,软件作者陈寿福被判向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然而不久后陈寿福又重操旧业。

  3.至少有一半以上用户是看中珊瑚虫的显示IP地址的功能。这个功能腾迅为何没有加入QQ中去?是腾迅没想到这功能?是腾迅的技术达不到?很显然都不是,因为这是一种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当然腾迅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但作为这样的大公司,其大是大非还是做得非常好的。

  4.最后,陈寿福同志并不是活雷锋,不是那种一心只为广大网民服务的好青年。他是带有强烈的商业目的,在自己腰包鼓起来的同时,也为流氓软件的发展、病毒木马的传播,兢兢业业的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总体来说,陈寿福同志是不应该得到广大网民得这么多同情的,如果他在监狱中知道了这些,估计是应该感到脸红的。广大网民的同情心还是洒向那些迫切需要同情的地方去吧,在陈寿福这儿就省省吧。■

  刘兴亮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c35a5501000bq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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