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锦城,男,52岁,原系河南省周口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96年5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曾锦城受贿案立案侦查。1996年10月28日侦查终结,移送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6年12月25日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曾锦城于1989年9月至1996年2月期间,利用其担任省交通厅厅长和周口行署专员职务之便,先后在其办公室和住处内,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37次。收受人民币14.5万元,美金0.95万元以及录相机、空调、电视机、照像机等贵重物品,价值人民币8.7万余元。所收受赃款、赃物除案发前曾锦城主动退回人民币0.9万元外,其余在案发后全部被追缴在案。 1997年10月6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锦城身为领导干部,目无国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顶风作案,依法应予从严惩处。但鉴于其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所受贿赂已全部追退,尚未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1、被告人曾锦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全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曾锦城认罪服刑,没有上诉。
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