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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志故意杀人被判死缓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08/10/31 11:34:33  zhang  点击:2057
被告人:王锡志
辩护人:段建国
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洛阳市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锡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锡志于1994年10月结婚后,又与本厂女职工李某因工作接触发展到婚外恋爱关系,王为达到同李结婚之目的,于1996年5月与其妻离婚,王、李关系的发展遭到李及父母的强烈反对,引起被告人不满。1996年6月6日上午上班时,被告人王锡志见李同其母一起进厂,就打电话约李到该厂计量处一楼大厅商谈二人之事,由于话不投机,王即用随身携带的藏刀向李右胸猛刺一刀,而后捅自己左胸一刀,此时王见有人经过,便返回家中告知其母用刀捅李了,让找其父报案。被告人当天即被抓获归案,李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锡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法惩处。”
二、辩护人辩护:
    1、被告人王锡志没有杀人动机,该案定性不准。    其一、被告人王锡志为与李某结婚,而与原妻离婚,二人还多次出去游玩,李某曾花费大量时间编制纸星星,并写明“只要星星在,爱心永不变”,充分证明二人感情甚笃。是李某父母对他们的婚姻强行干预,被告人王锡志没有理由杀死李某。
    其二、二人真挚的爱情遭到李某家人横加干预,李某家人先是训斥李某,而后打李某,最后发展到将李某所在家中,不让李某见被告人王锡志。
    正是为了给双方家人施压,促成他们的婚姻,被告人王锡志才与李某出此下策,想到互伤,因为在机车工厂曾有互伤而后达到最终结婚的。被告人王锡志遂先伤了李某,而后刺自己左胸一刀。如果被告人王锡志企图杀死李某为何不再刺李某第二刀,却将第二刀刺到自己身上?为何被告人王锡志随即刺自己左胸一刀,而且靠近心脏?若被告人王锡志企图杀死李某却要刺李某右胸,却刺自己的左胸?
    其三、李某并未当场死亡,而是在医院抢救多时而后死亡。
   2、被告人王锡志有自首情节。
   检察院起诉书业已认定:事后“……便返回家中告知其母用刀捅李了,让找其父报案。” 被告人王锡志当时也已经负伤,在那种情形下,被告人王锡志让其父代为投案具有合理性,根据关于自首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王锡志的行为属于自首。
三、一审判决: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洛法刑初字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锡志目无国法,因恋爱不成,动刀行凶,致死人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锡志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的被告不具备杀人的目的,具有投案自首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故依照《刑法》第132条、53条、4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锡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中国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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