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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辩护律师:“10·5”湄公河惨案一审庭审结束 择日宣判
糯康认罪 被害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法庭将择日宣判
辩护技巧  加入时间:2012/9/25 16:44:41  chenping  点击:2285
 9月21日,糯康等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法庭在经过举证、质证和辩论等阶段后,宣布休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书证、现场调查报告、物证鉴定报告、被告人归案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并针对案件犯罪事实,申请法庭传唤了泰国、老挝证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就各个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方面的问题展开了长达近两个小时的辩论。

  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糯康表示认罪并希望得到法庭的轻判。

  法庭今天还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审理。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及涉案船主分别提出了几十万至数百万元不等的赔偿要求。

  据了解,鉴于本案6名被告人均非中国公民,不通晓汉语,法院聘请了泰语、拉祜语、老挝语等三个语种的翻译人员,并在庭审中采用了同声传译与现场翻译相结合的形式,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庭审的顺利进行。

  缅甸、老挝、泰国等国驻华领馆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300余人全程旁听了庭审。

  由于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是否应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庭审中,辩护人对各自的被告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等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其中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的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均提到对被告人不应采用数罪并罚,而应采用择一重罪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糯康犯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对被告人糯康应数罪并罚。对此,糯康的辩护人称,糯康的行为虽然具有以上罪名特征,但其作案的动机只有一个,那就是报复杀害中国船员,因此在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他犯下的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运输毒品罪是牵连犯。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该就其犯罪行中最重的罪行即故意杀人罪来定罪,而不应数罪并罚。其他4位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对此,公诉人回应称采用数罪并罚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认定牵连犯要求具有类型化条件,也就是犯罪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存在相互牵连关系。而本案中无论是故意杀人、劫持船只还是运输毒品,都是在报复中国船员的目的之下分别实施的三个独立平行的犯罪行为,三者之间互不形成目的和手段、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牵连关系,不符合牵连犯类型化的定性特征。第二,糯康等人故意杀人、劫持船只、运输毒品,都具有严重的法意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只有数罪并罚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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