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笔者从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长江镇木溪村村民刘开生因其豆腐作坊赚钱慢,于是私开屠宰场屠宰生猪。日前被仁化县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刘开生在家经营豆腐作坊的同时养了十几头猪,猪养大后因一时找不到人来屠宰,于是自己动手屠宰。初次的“自己动手”,让刘开生偿到了甜头——赚钱比开豆腐作坊来得快。于是刘开生在仁化县长江镇木溪村自家住房侧边搭建了一间屠宰生猪的场所,并购置了屠宰生猪的工具。之后,刘开生就开始在长江镇、南雄市等地收购生猪,用于私自屠宰,然后批发给长江镇卖猪肉的邓某生、蓝某强等档主出售,自己也到农贸市场零售猪肉。
2011年12月21日,长江镇正式进行定点屠宰生猪。刘开生在未向仁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申请办理屠宰场手续的情况下,继续私自屠宰生猪。自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5月23日,私自屠宰生猪销售金额共计628631元。
仁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开生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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