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日前该院对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北段梅花治超站原站长王建国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京珠高速进入广东省的货车九成超限超载,为了从源头遏制超限超载车辆,广东省交通厅在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北段梅花设立了首个高速公路治超站——韶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监测站(下称梅花治超站),对货车超载的货物实行强制卸货和转运,并任命王建国为该站站长(捕前系韶关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科科长,副处级)。
2009年10月,广东某货运公司经投标进入梅花治超站,负责因车辆超载所卸货物的转运工作。某货运公司为得到时任该站站长王建国的关照,从而获取更大的利润,该公司合伙人张某及谭某于2009年11至12月和2010年3至10月间,每月送给王建国人民币3万元,十个月共送了30万元。此外,该公司还由谭某在中秋及春节期间,三次共送“过节费”1.5万元给王建国。案发后,王建国将赃款全部退清。
曲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梅花治超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清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为此,该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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