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伙同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非法制造、销售假冒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稻香村”注册商标的月饼,非法经营额近百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从犯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8万元。
2010年中秋节前,北京日天照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男,36岁,初中文化,山西省人)看准了月饼市场的火爆以及稻香村商标的知名度,打起了生产、销售假冒稻香村月饼赚取高额利润的主意。张某伙同该公司负责销售的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新村、田园风光雅苑东区等地,非法制造假冒“稻香村”注册商标的月饼。后经郭某联系,被告人张某利用北京交通大学中秋节为学生发放福利月饼的机会,向学校销售假冒“稻香村”商标的月饼4万8千块,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2011年5月,刚刚大专毕业的湖北小伙子于某被张某招聘至北京日天照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销售,在明知其制造、销售假冒稻香村商标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张某到稻香村的订货会上比对苏州稻香村月饼的包装盒,并对假包装盒进行修正。于某还帮助张某开起网店,利用网络销售假冒月饼。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向昌平区城北市场食品销售商曲某销售假冒“稻香村”商标的月饼2122盒,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2011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昌平区回龙观镇田园风光雅苑东区底商将张某、于某查获,并当场起获假冒“稻香村”商标的月饼5160盒,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于某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张某假冒稻香村月饼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苏州稻香村公司的许可,在自己制造的月饼上假冒“稻香村”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张某非法经营数额99万余元,于某非法经营数额68万余元,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最初的起因是北京交通大学的女研究生魏某在品尝学校发放的中秋福利月饼时,发现月饼里头夹了一根毛发。气愤的魏某将问题月饼保存、拍照,将照片上传至315维权网站并要求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还为此向昌平区法院提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向北京日天照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索赔50万元,后因本案涉及经济犯罪,被移交至公安机关侦查,后两被告人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昌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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