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君子徐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家住重庆市巫山县建坪乡今年35岁的农民龚某某,在交往过程中,龚某某让其找个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徐某某表示答应。因没能找着女孩便想着将自己的女朋友黄某骗过来,龚某某便不顾黄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日前龚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6月份,被告人龚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徐某某。两人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某让徐某某给其找个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徐某某表示答应。2011年6月18日下午,徐某某邀约了巫峡中学的女学生罗某及罗某的女同学在巫山县巫峡镇一水吧玩耍。当晚8时许,徐某某打电话叫龚某某来支付消费款项。后五人到巫山县巫峡镇市政广场一包房内喝酒,龚某某让徐某某将三个女孩儿灌醉后给其打电话,遂离开包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一宾馆登记了房间。当晚11时许,罗某及其同学要回家去,徐某某见没有留住罗某及其同学,便想到让女朋友黄某过来与龚某某发生性关系。徐某某打电话给黄某,称酒喝多了,让黄某过来接自己回去,同时打电话让龚某某赶过来。黄某与龚某某先后赶到,徐某某假装酒醉。龚某某结账付款后,与黄某一起将徐某某扶到巫峡镇平湖西路一宾馆房间内。黄某让徐某某去卫生间洗脸后回家去,徐某某躺在床上假装睡觉。龚某某威胁黄某陪自己在另一张床上睡觉,否则要其返还当晚徐某某喝的酒钱。黄某不答应,龚某某遂强行抓住黄某的手将其拉到自己床上,抚摸其乳房和阴部,并威胁黄某脱掉衣服。龚某某将黄某按在床上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黄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喊叫,龚某某遂用手卡住黄某的脖子,威胁其不要叫。黄某谎称自己要上厕所,龚某某松手后黄某跑进卫生间,但没能锁上门,龚某某即冲进来将黄某按倒在地,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