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借高利贷未还而被人追打,打电话叫侄子带人前来“帮忙”,不料叔侄两人均身陷囹圄。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杨伯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杨甫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王之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郑其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伯进因借高利贷还不上,经常被人追打。2011年8月29日晚20时许,杨伯进在信州区老火车站附近又被三个放高利贷的人追打,杨伯进逃脱后打电话给其侄子被告人杨甫浩叫几个人来帮他打架,后杨甫浩纠集了被告人王之东、郑其超与叶裕江(另案处理)。杨伯进、杨甫浩到处寻找放高利贷的人,在信州区五桂山居委会门口,杨伯进偶见曾经与其有过节的被害人胡某坐在门口,就告诉杨甫浩,这就是要打的人。杨伯进走到胡某身边,朝他身上打了三拳,杨甫浩、王之东、郑其超、叶裕江也上前朝胡某身上打了几拳,王之东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欲朝胡某身上打,胡某反抗并想逃开,杨甫浩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胡某腹部捅了一刀,之后五人逃离现场。胡某被刺破腹部主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9月10日,四被告人相继被警方抓获,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交待了伤害致死被害人胡某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甫浩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11.7万元;被告人郑其超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11.7万元;被告人王之东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3.7万元;被告人杨伯进对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赔偿能力,但表示刑满释放之后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伯进、杨甫浩、王之东、郑其超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杨伯进提出犯意,是组织和纠集他人参与故意伤害的主谋,系主犯;被告人杨甫浩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被害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之东持棍子打被害人,被告人郑其超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但未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又属偶犯、初犯,故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一方累计赔偿27.1万元,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原告人一方谅解,原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原告人一方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伯进、杨甫浩、王之东、郑其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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