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跨市绑架小孩勒索钱财20万,几经转移隐藏地劫持被害人长达20小时被抓获。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绑架案,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提议到鹰潭伺机绑架小孩勒索钱财,并准备了菜刀、折叠匕首、蒙眼带、胶带和帽子等作案工具。2011年9月29日,江某开自己的车和王某到鹰潭。2011年9月30日20时许,王某、江某开车窜至该市雅典城附近将车停好,伺机实施绑架。待被害人张某(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经过时,江某假装问路向张某搭讪,乘张某不备将其强行抓住,往车上拖,在车后座上的王某立即开门将张某控制。开车后,为避免过路行人注意,王某用匕首威胁张某不许作声。当江某开车至鹰潭至余干高速公路收费站时,王某为掩人耳目,将张某头部按至车窗下并用一条黑色的带子将张某眼睛蒙上,同时持匕首威胁不许张某作声。在经高速公路将张某绑回余干的途中,江某向被害人张某的父亲打电话索要20万元人民币以赎回张某。之后,江某将车开到余干县康山乡王家村就回家去睡觉了,王某与张某在车上睡觉。2011年10月1日凌晨,江某、王某开车将被害人张某转移至康山到余干县城方向路边上一废弃房子里,后江某驾车离开,由王某看守张某。为防止张某逃跑,王某用胶带及张某的校服上衣将其的手、脚绑住,并用胶带将其嘴巴粘住。上午9时许,王某被废弃房子的男主人发现,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争执中王某掏出匕首威胁男主人却将自己的手指割破。被告人王某只好带张某离开废弃房子,并用手机联系江某。江某便开着自己的车子将王某和张某接走,当车行至余干县康山加油站附近时,江某将车撞到电线杆上。之后,江某又开一辆面包车与王某将张某转移至余干县康山乡一村庄的一个仓库,继续劫持张某。16时许,公安机关当场将王某抓获并解救出被害人。王某、江某劫持被害人近20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江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该案是一般的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江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且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江某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绑架他人的时间未超过四十八小时,属于“情节较轻”。被告人王某、江某绑架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江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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