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半夜偷窃夏橙,两“橙耗子”被抓获刑!2012年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偷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陈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陈某退赔6160元给被害人莫某、龙某、莫某。
经荔浦县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携带果剪、蛇皮袋等作案工具,由张某驾驶一辆柳微面包小汽车窜到荔浦县花箦镇花箦村上岭脚屯被害人莫某种植的夏橙果场,盗走夏橙800斤。后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将盗得的夏橙用柳微面包小汽车拉到荔浦县荔城镇“伟哥果业” 处销赃。
2012年4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携带果剪、蛇皮袋等作案工具,由张某驾驶一辆柳微面包小汽车窜到荔浦县马岭镇地狮村小塘屯被害人龙某的果场,盗走夏橙1200斤。后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将盗得的夏橙用柳微面包小汽车拉到荔浦县荔城镇“伟哥果业” 处销赃。
2012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携带果剪、蛇皮袋等作案工具,由张某驾驶一辆柳微面包小汽车窜到荔浦县花箦镇大同村龙虎屯被害人莫某种植的果场,盗走夏橙800斤。后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将盗得的夏橙用柳微面包小汽车拉到荔浦县荔城镇“伟哥果业” 处销赃。
综上,被告人张某、陈某参与盗窃三次,盗得夏橙合计2800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夏橙每斤价值人民币2.2元,被告人张某、陈某参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合计价值人民币616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4月24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学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被告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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