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因无钱偿还个人债务,因而铤而走险盗窃他人乌砂、英砂等矿石,分别被判处熊某、卢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卢某因无钱偿还个人债务合谋盗窃。2011年10月23日晚,经事前踩点后,驾驶汽车将受害人郭某堆放在房屋工棚里的乌砂用编织袋打包装袋上车并运送至丰城藏匿,共盗窃乌砂约7.1吨,得赃款9.1万元。2011年11月13日万,被告人熊某、卢某等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将受害人王某、朱某的加工厂内6.08吨的独居石、英砂盗走,共得赃款5.5万元。经鉴定,受害人郭某被盗乌砂价值78085元。归案后,被告人熊某退缴赃款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赃款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熊某、卢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还部分赃款,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卢某在犯意提起、作案目标选择、联系销赃、赃款支配等方面均不是其所为,应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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