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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合伙人因拒付民工工资36万余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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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5/16 16:34:01 chenping 点击:1205 |
三名合伙人因拒付民工工资36万余元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5月11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罗某、邓某拘役六个月、五个月和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七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各5000元。这也是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重庆市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09年6月,被告人梁某、罗某、邓某合伙承包一起建筑劳务工程,并雇佣当地数十名民工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后,三合伙人因内部纠纷,在收到建筑方工程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民工工资共计36万余元。
今年1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三合伙人支付民工工资,但三人仍然拒不支付。2月下旬,三被告人先后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在到案后共同将拖欠的民工工资全部付清。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新罪名。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有前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该案中,被告人梁某、罗某、邓某本来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共同付清了拖欠民工的工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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