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凤台县法院刑事审判大厅座无虚席,这里正在进行对凤台县建委原主任李国华的一审宣判。听着审判长念着长达40页的判决书,对他任职后的受贿行为一条条地宣读,李国华低着头,脸上流露出悔恨的表情。
“2002年至2009年,李国华利用职权,为建筑开发商谋取利益,先后39次共受贿181.98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李国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随着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李国华知道,该来的惩罚终于来了,他已从一名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
被一名行贿人供出
2011年春节刚过,凤台县检察院收到了一份举报淮南矿业集团潘一东区矿井建设项目部企管部负责人王某收受建筑商陈某贿赂的材料。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取证,行贿人陈某交代了在顾桥煤矿工业广场围墙的工程款结算上为了得到时任顾桥煤矿企管部部长王某的帮助,向王某行贿的事实,王某也作了供认。
这起受贿案仅用一天时间就得以突破,但办案检察官并没有因此而松懈,因为他们了解到,陈某为人豪爽,出手大方,他的建筑企业在凤台地区经营时间很长,承建的项目较多,有传闻他是县里某些单位负责人的“红人”,拿工程享受“最优惠待遇”。这“最优惠待遇”哪来的?会不会靠金钱铺路?于是,办案检察官加大了对陈某的讯问力度。最终,陈某交代了他在承建凤台县建委大楼的时候曾向时任县建委主任的李国华行贿5万元。
在调取相关证据后,凤台县检察院对李国华立案侦查。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讯问,李国华说自己没有收受过他人的贿赂,并大谈自己的功劳。办案检察官把李国华接受陈某贿赂的时间、地点,陈某的请托事项,以及他受贿后是怎样尽力为陈某办事的,都说得一清二楚,又出示了查获的当时行贿的有关书证。李国华一看铁证如山,连叹“完了,完了”,像泄了气的皮球瘫软在座位上,如实供认了他非法收受陈某及其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39次收下181.98万
李国华第一笔受贿发生在2002年刚上任时。当时凤台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某知道李国华当上了建委主任,通过朋友宴请李国华,祝贺他高升。在酒桌上认识后,张某经常邀请李国华参加宴会、娱乐活动。一开始李国华还和张某保持距离,怕张某给他找麻烦。随着交往的深入,见张某也没提出过分要求,李国华就把他当成了朋友。再加上不管李国华家里有什么大事小事,张某都会主动前来帮忙,李国华很快把张某当成了知心朋友。
后来,张某在办理土地过户转让手续、房屋销售办证等事情时,虽没主动提出什么,但都得到了李国华的热心帮助。张某为表示感谢,在2002年秋天送给李国华住房一套。李国华虽然高兴,但怕有人反映,没有收。张某知道李国华担心收房子不安全,便将该套住房卖掉,把卖房款9万余元送给了李国华。李国华坚决不收,张某说:“我们就像亲兄弟,我的房子就是你的房子,这卖房款应该归你,你要是不放心可随时退给我。”李国华见张某讲得有道理,就勉强把钱收下了。过了一段时间,李国华见没什么动静,也就没再把这笔钱退还给张某。
张某为在以后承建工程方面能继续得到李国华的关照,在2002年至2007年的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都会去看望李国华,并送去2000元,说是过节费,先后共送了2万元。李国华当做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全部收下了。
凤台县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为让县建委放松监管,该公司经理刘某通过关系结识了李国华,一来二去二人就成了朋友。既然成了朋友,逢年过节走动一下就方便多了。在2003年至2007年的中秋、春节期间,刘某共送给李国华5万元。有了感情投资,县建委果然没有在该公司工程的规范施工上找过麻烦。
凤台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李某,也是因承建该县某中学工程,在规划审批方面需要李国华的帮助,才和李国华攀上“亲戚”。之后在2003年至2007年,李某共送给李国华5万元。2009年李国华之子结婚时,李某又送去1万元礼金表示祝贺。
监管缺失问题不容忽视
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李国华曾悔恨地说道:“走上领导岗位后,我就成了建筑商争相巴结讨好的对象。刚开始我还能保持警惕,和他们拉远距离,但建筑商无孔不入,请出我过去的同学、朋友和我套近乎,逢年过节都到我家拜年送礼,也不说有啥要求,渐渐地我和开发商就成了朋友。在他们的奉承和吹捧下,我变得飘飘然,在工作上对他们网开一面,尽力给他们办事。”
办案检察官认为,李国华身为建委主任,经不起建筑领域潜规则的考验,倒在开发商糖衣炮弹的攻势下,失去了人身自由,其教训值得深思。
建筑领域行贿受贿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腐败滋生的高风险领域。究其原因,办案检察官在剖析李国华受贿案时指出,除了建筑行业的一些领导者和管理者缺乏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外,当前建筑领域法规不完善,工程管理、招投标、审批、验收等环节监管缺失也是重要因素。这些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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