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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特殊照顾反待岗两年 残疾员工状告公司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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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5/2 11:39:19 chenping 点击:1331 |
公司拿了自己的残疾人证使用后,自己不但未得到公司的特殊照顾,反而被待岗在家,无奈之下,残疾员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4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为残疾人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44岁的全某是一名脊髓灰质炎后遗症患者,1988年10月通过招工进入郑州一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几年后,国家开始办理残疾人证,全某按规定领取了一本。公司了解到他持有残疾人证后,主动与他沟通,希望他能向公司提供自己的残疾人证,配合公司完成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任务。
考虑到对自己没有坏处,全某爽快答应,并将残疾人证交给了公司。拿到全某等几名工人的残疾人证后,公司按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顺利地完成了当年的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任务。
从2007年开始,全某所在的公司效益不好,开始对职工进行轮训,轮训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500元。全某在2008年4月参加第四轮轮训,但轮训结束后,公司并没有给他安排工作,每月只能拿到基本生活费500元,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2010年4月。此间,全某一直为公司提供自己的残疾人证。
2010年4月,公司通全某回公司上班,但因待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问题与公司协商不成,全某不愿再继续上班,也不愿再向公司继续提供残疾人证。这下惹恼了公司。当年6月,公司停发了全某的待岗生活费,11月停缴了全某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2011年6月,全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一、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6月15日解除;二、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公司向全某支付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生活费65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400元,共计8900元。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第一,公司多次通知全某上班,但全某拒不到岗,责任不在公司;第二,全某是残疾职工,其是否在岗涉及到公司是否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全某拒不上班,也不提交残疾人证,已经导致2010年和2011年公司多缴纳62616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司不应该再向全某支付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应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全某认为:自己虽然是残疾人,但公司并未将其按残疾人特招上岗,没有特殊照顾,公司使用自己的残疾人证只是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因此,他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400元、2008年8月至2010年5月工资不足部分21000元、拖欠养老保险金9660元、拖欠失业保险金1035元、拖欠医疗保险金1050元、拖欠住房公积金2400元,并支付2000年的股本金2600元的利息,及2004年改制后11390元的利息1000元。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福利,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6月应予以解除。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前,公司应当向全某支付自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的生活费6500元。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后,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全某连续工龄已达23年,应按最长12个月的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同时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所以公司应向全某支付9600元经济补偿金。对于全某要求公司为其补交欠交的养老统筹、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股金利息等诉讼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6月15日解除;用人单位给付全某生活费6500元、经济补偿金9600元共计1.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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