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擀面杖加工哮喘特效药 六旬农妇被判刑处罚金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4/5 15:50:31  chenping  点击:1429
用擀面棒、石碾碾压甘草等药片加工成专治哮喘病的特效药,打着祖传药方的名号进行生产销售的张某,于4月1日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年近六十的张某系山东郓城县的一名农村妇女,虽然只有小学二年级的文化,但头脑活络,善于经营。早年在河南某县刘某处帮助卖专治哮喘病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假药,后偷学到该药的配方。刘某因生产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查处。张某只好回到家乡,因子女较多,又无其他经济收入,家境贫寒,想到生产、销售“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是一本万利的生意,遂于2006年从县城药材公司、卫生诊所等地,买来甘草片、氨茶碱、安定片、强的松、扑尔敏、川贝等药品,用擀面棒在自家切菜的案板上,或到村里公用的石碾上将这些药品碾成粉末,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将这些粉末混合起来,徒手装进一个个胶囊,每100粒装一袋,每斤药粉装十袋,每袋售价20--30元,而每斤的成本只有30元。张某打着祖传秘方的旗号,走街串巷一下子卖了十斤,收入颇丰。初次尝到甜头后,一发不可收拾,心想反正吃不死人,一连生产了六十斤“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并鼓动其丈夫也参与卖药。可是好景不长,公安机关对其丈夫处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慑于法律的威严,张某不敢继续生产销售这种假药了。

  几年后,因家中缺钱用,张某又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重操旧业,并远离家乡到江苏南通地区来销售“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此次她更加谨慎了,将药放在一个大挎包内,骑着自行车到农村里,专找患有哮喘病的老年人进行兜售,并吹嘘连续服用一年后可以根治,先后在本县李堡镇、大公镇等地进行销售。2011年5月初的一天,家住本县李堡镇的仲素萍因其母亲患有哮喘病,听张某介绍后便以每袋25元的价格购买了十袋。

  2011年6月间,因患者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而致案发。经鉴定,“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系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的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该县发生的首例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理解的“假药”是指服用之后不能达到一定治疗效果,甚至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但是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以及对正规药品的保护和管理,从严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因此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比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假药”范围要宽泛,包括以下几种: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4.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5.变质的药品;6.被污染的药品;7.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8.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此罪,而在司法实践中要鉴定假药“足以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比较困难,不利于打击制假药、售假药的行为。众所周知,生产、销售假药的危害性极大,会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和人身健康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罪名作出了修改,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即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需要具备“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等条件,也不需要有实际的危害后果发生,就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患者为何会购买张某出售的假药呢?究其原因一是贪图便宜,二是对药品安全知识的匮乏,听信了张某的虚假宣传。因此,我们提醒患者,生病后应到医院治疗,根据医嘱在正规药店购买药品,不能贪便宜购买路边游医兜售的药品或者在网上购药,否则贻误病情,危害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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