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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消灾”骗来13万 “神棍”团伙多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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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4/1 13:50:35 chenping 点击:1315 |
“你女儿三日内有灾必须取钱做法事以消灾”,骗子用如上的封建迷信做幌子骗取了被害人宁某人民币13万多元。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的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粟红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3日,被告人粟红芬、罗秀和、粟红玉、李广明4人密谋伺机骗取他人财物,同日在李广明邀得被告人黄春福入伙后,五被告人分乘两辆分别由李广明和黄春福提供并驾驶的银白色丰田牌卡罗拉小轿车和黑色本田牌思域小轿车先后来到扶绥县寻找目标未果后,在给两辆车都换上了假车牌后五被告人即驾车来到凭祥市,然后五被告人均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入住宾馆。次日上午7时许,李广明驾驶银白色小轿车搭乘粟红芬、罗秀和在凭祥市区寻找目标,黄春福则驾驶黑色小轿车搭乘粟红玉在市北大路翠园小区等候。当粟红芬、罗秀和、李广明在市北环路残联门前发现被害人宁某后,罗秀和下车装扮成张姓路人向宁某问路以寻找所谓的“老中医”,粟红芬装扮成路过的“陈老师”上前搭话,两人合力将宁某骗上李广明驾驶的小轿车后,四人来到翠园小区与装扮成“老中医”孙女“阿萍”的粟红玉会合。经粟红芬、罗秀和、粟红玉三人一番花言巧语后,宁某对粟红玉所谓的“宁某的女儿三日内有灾必须取钱做法事以消灾”的说法深信不疑,于是在粟红芬、罗秀和、李广明的陪同下宁某先后到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出存款共计13万多元,连同身上现金2200元,总计136949.6元交给粟红芬,随后粟红芬等人叫宁某下车去菜市购买做法事所需的物品并趁此之际携款驾车逃离凭祥市。事后李广明和黄春福互换了驾驶车辆并将假车牌拆掉丢弃,由黄春福先行驾驶银白色小轿车返回南宁市,李广明则驾驶黑色小轿车搭乘粟红芬、罗秀和、粟红玉随后返回,在归途中,粟红芬、罗秀和、粟红玉、李广明四人商量在扣除路费、油费、吃住等费用后五人平方剩余赃款,于是粟红芬、罗秀和、粟红玉、李广明每人分得赃款27000元,李广明在转交黄春福应得的赃款过程中扣除了黄春福对其的欠款后,分给了黄春福8000元。
案发后,粟红芬、粟红玉共同退还了宁某34235元、罗秀和、李广明每人退还了宁某34237元,黄春福退还了宁某34240元;被害人宁某也出具了谅解书对五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另,被告人李广明归案后主动向凭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反映了另一起诈骗案的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粟红玉于2011年11月17日主动向凭祥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该院审理后认为,五被告人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缺一不可,因此依法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五被告人利用封建迷信活动实施诈骗,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均能主动积极的分别向被害人退赃,最终使得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部的弥补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五被告人依法均应酌情从轻处罚;粟红芬、罗秀和、李广明、罗春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法从轻处罚;粟红玉主动向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与粟红芬等五人共同诈骗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广明在案发后能主动向警方反映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春福在共同诈骗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罗秀和、粟红玉、李广明、黄春福在案件审理阶段每人主动缴纳罚金7000元。综合案情及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粟红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罗秀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粟红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李广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黄春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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