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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宣判三起涉征地补偿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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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加入时间:2012/3/16 13:18:02 chenping 点击:2764 |
3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三起涉征地补偿受贿案进行宣判。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工作委员会原书记杨兴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原局长虞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高庙村原党总支书记郑洪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兴军在担任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镇长、重庆渝桥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重庆柏林陶瓷建材公司、重庆巴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谢某某、重庆石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秦某等7个单位,在征地开发经济补偿、协调债务纠纷、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钱款共计93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兴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悔罪,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虞波在任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高新区分局副局长、高新区国土房管局局长、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党委书记、巴南区征地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高新区二郎畜禽养殖场刘某、重庆巴山物业管理公司巴山陶瓷市场经营者谢某某、重庆阜康物业发展公司唐某等15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80万元,又伙同郑洪欲共同收受谢某某财物940万元,个人分得420万元。虞波参与受贿数额共计1420万元,个人分得共计90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虞波被办案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郑洪欲在担任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高庙村支部委员会书记期间,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重庆巴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山陶瓷市场经营者谢某某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请托人所送钱财940万元,实际分得52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洪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6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郑洪欲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主动交待尚未被掌握的全部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退清全部所得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杨兴军当庭表示不上诉,另两名被告人未作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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