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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被闹伤和气 新郎为挽颜面打人先进班房
 
刑事犯罪  加入时间:2012/1/10 16:04:22  chenping  点击:844
 一对新婚夫妻,因为闹新娘民间习俗而伤和气,打伤他人未先进洞房却进了班房。2012年1月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7月16日,住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新华村的被告人王某与赵女士喜结良缘。当日中午在让胡路区一家大型酒店举行婚礼。完毕后,按照当地闹新娘的风俗,新娘进新郎家门时有闹新娘这一传统。新娘赵女士到新房后,就被许多凑热闹的人围上。新郎王某发现在闹自己新娘的人群中,自己情敌李某也在,而且还发现李某对自己新婚妻子有过分行为。于是一气之下,便和李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顺手拿起铁架台,砸向李某的头部,致使李某头部流血,并当场昏倒。后经抢救及时,才得以恢复。案发时,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经大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失属重伤。同年8月25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王某进行批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诉讼中,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损失30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并且被害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符合自首条件,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也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外,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情节应当酌情减少刑罚量。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与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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