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虚假身份借承包工程之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诈骗案。一审对此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黄某,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2011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在火车上闲聊中认识了浙江老乡夏某,见其老实,得知其常年在外承包工程,可能有钱,于是顿生歹念,谎称自己叫“黄士林”也是在外承包工程,分手时约定自己如有挣钱的工程时相互联系。认识后4月份的一天,黄某首先以假名“黄士林”的身份找到栾川县合峪镇某铁矿负责人王某,商量欲承包该矿的露天开采工程,王某告诉“黄士林”需交纳100万元风险金才能干此工程。后黄某灵机一动,想到夏某,将此事告诉夏某,欲让夏某干此工程,并让其交纳“风险金”,夏某因怀疑有假迟迟未交,为取得夏某的信任,黄某又假意拉其同乡林某合伙“入股”,并利用关系将该矿矿山探矿证、矿山爆破劳务承包协议拟稿拿来让夏某看,夏某即信以为真,同意“入股”。
2011年4月20日前后,黄某多次电话催促夏某交“风险金”,夏某在外地承包工地上,筹足38万元后与“黄士林”联系,为进一步取得夏某的信任,黄某于4月25日又叫来合伙人林某假意“交款”,当日下午14时许,让夏某将筹来的38万元转入“黄士林”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上,17时许林某以筹款为由脱身,黄某得款后于次日凌晨4时许趁夏某在宾馆熟睡之机悄悄离开栾川县,乘车于当天下午4时到湖北襄樊与林某见面,为真正占有该款,当即将卡上的38万元现金转入自己新开的储蓄卡上,同时给林某新开的卡上转入17万元,二人得款后,分别逃至张家界、重庆市等地。案发后,栾川县公安机关迅速追索,将黄、林二人卡上的赃款冻结。林某获悉后,怕被追究,即于2011年7月27日托其老乡林某某,将其身份证及存赃款的农行储蓄卡捎交栾川县公安局退款。目前,所骗赃款已追回36.8万元,均退还被害人。
2011年4月26日黄某畏罪潜逃,同年6月27日19时许被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3日移交栾川县公安机关。
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身份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退还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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